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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法说法】委托买房,不想买了钱要不回来?法院:要求按时返还!

        发布时间:2023-03-29 09:48:12


        委托买房,

        不想买了,钱要不回来?

        这可怎么办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以下这则案例!

        2022年5月,

        A某委托B某办理购买住宅,

        并相继转款给B某。

        此后B某并未办理成功,

        A某此时不想再办理购买,

        遂找B某要回钱款,

        B某退还部分钱款,

        但仍有50466元未退还。

        (图片来自于网络)

        A某电话报警后,

        两人在派出所签订还款协议,

        协议当日B某向A某支付6000元,

        约定2023年1月19日前还款,

        但B某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现A某将B某诉至法院,

        要求B某返还剩余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

        因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

        双方解除了委托合同,

        并就款项返还达成了一致意见。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欠款44466元,

        符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

        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B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

        返还原告A某购房款444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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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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