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因经营者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而买到问题产品,该如何维权呢?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结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13日,原告赵某通过某购物平台在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IPhone8PLUS手机一部,付款金额1965元。购买前后,原、被告通过某购物平台聊天软件联系沟通,被告承诺案涉手机系原装正品全新库存手机。但原告收到手机后,通过验机发现案涉手机为官翻机。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手机序列号与IMEI不属于这部IPhone8PLUS,该设备存在擅自改装,无法提供保修,存在未授权的修改,服务被拒绝。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加付三倍赔偿金。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苹果手机,双方通过某购物平台聊天软件沟通时,被告明确承诺其销售的手机为国行正品、官方标配的苹果手机,但其实际向原告交付的手机明显与承诺不符,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欺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手机款1965元并赔偿原告5895元,同时原告退还案涉手机。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方式,但网络交易中的虚假宣传、恶意刷单等欺诈行为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依法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三”的维权诉求,惩处了经营者误导和欺诈消费者行为,最大程度维护了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生网络纠纷时,应及时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维权,妥善留存相关消费证据、聊天记录等,为后期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同时经营者也应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不作虚假宣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