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温民执字第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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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玉瑞,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孙小花,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县。
王玉瑞申请执行孙小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玉瑞在申请执行前已将温县盛世金典小区16号楼102号房产折抵温县交通局家属楼2单元3楼中户房产,交于孙小花,并出具了书面证明,本案已无实际执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玉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河
审判员 李友谊
审判员 闫西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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