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海龙汽车运输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130927MA****L097):
本院受理原告陈现民、郭爱红诉你与魏凤岭、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527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现民物质性损失共计人民币10415.63元;二、限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爱红物质性损失共计人民币35496.78元;三、限被告魏凤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爱红精神性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元;四、驳回原告陈现民、郭爱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陈现民、郭爱红承担76元,被告魏凤岭负担506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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