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刘振屯法庭于立案当天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迅速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郭某在淮阳区经营水泥批发生意,刘某经营水泥零售生意。2016年6月份,刘某多次从郭某处购进水泥,后经双方结算,刘某尚欠郭某水泥货款17840元。刘某于2016年6月16日给郭某出具欠条一份,期间支付郭某水泥款2000元,仍下欠15840元未支付。后刘某一拖再拖,无奈,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尽快要回欠款。
本案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当天承办法官朱帮军了解案情后,分别电话联系刘某和郭某,了解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在电话中向刘某释明了法律规定和不予支付欠款的法律后果。刘某表示也愿意尽快支付剩余货款,但是目前自己经济紧张,无力近期清偿,同时表示愿意与郭某进行调解。由于刘某身在外地,为了方便刘某参加调解、尽快帮助郭某要到货款,朱帮军法官随即组织双方通过云上庭审进行调解。调解中,朱帮军法官再次向郭某和刘某阐释了《民法典》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让刘某认识到拖欠郭某货款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使郭某理解刘某未及时付清货款的苦衷。经过朱帮军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刘某与郭某互相理解了彼此的难处。
最终,经郭某同意,刘某自愿分两次于今年年底之前将剩余货款支付完毕。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立案当天调解成功,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均表示满意,郭某更是激动地说:“没想到自己的案件能这么快得到解决,淮阳法院的办案效率真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