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定会胜诉吗?原告和被告谁更有优势?民事诉讼中,很多没有打过官司的人认为,原告要比被告占有优势或更有理。其实,还真不一定是这样。
在河南某煤业集团诉邵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巩义市人民法院就驳回了原告该煤业集团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被告邵某的工伤赔偿要求。2月28日,该案当事人邵某将一面写着“真诚为民、执行神速”的锦旗送到了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员李宇洋手中。
基本案情
邵某自2019年3月起在该集团的煤矿处上班,在井下工作期间,他被煤块砸伤颈部、胸部、肺部, 在经过巩义市人民医院92天的住院治疗后,出院诊断为颈髓损伤并四肢瘫、双侧胸腔积液、双肺挫伤、颈椎病。2020年2月被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5月和7月分别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随后,邵某向巩义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其工作的煤业集团对仲裁委出具的裁决不服,遂该煤业集团向巩义法院提出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煤业集团的诉讼请求,要求该煤业集团支付被告邵某的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9万余元。因判决生效后,该煤业集团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邵某申请强制执行。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使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发展中,李宇洋团队承办案件后,通过微信、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次与企业代理人和邵某沟通协商,引导被执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终该煤业集团向邵某支付工伤赔偿金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指被提起诉讼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但究其根本,被告和原告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原告主张权利,需要用证据支持,被告反驳仍需证据。法院判决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被告和原告之间没有优势劣势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