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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敏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贾敏亭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被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6-09-27 11:32:38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9日6时许,原告禹建春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王泌公路大禹庄路段时,与被告贾敏亭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坏,原告禹建春受伤。2015年10月20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做出(2015)泌民初字第01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贾敏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禹建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904.69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贾敏亭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贾敏亭未履行义务,原告禹建春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告人下达了(2015)泌法民执字第619号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2015年12月21日向被告人下达了(2015)泌法民执字第619号执行通知书。可被告人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泌法民执拘字第619号拘留决定书。2016年6月18日,第二次作出(2015)泌法民执拘字第619-1号拘留决定书,两个拘留决定书现已执行完毕,可被告人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禹建春对贾敏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向泌阳县公安局提出控告,泌阳县公安局不予受理,禹建春向泌阳法院提起自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泌阳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敏亭在对自诉人禹建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未按照法院的要求申报财产情况,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敏亭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已代被告人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2016年9月7日,泌阳法院做出(2016)豫1726刑初343号判决书,判令被告人贾敏亭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贾敏亭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在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申报财产,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办公室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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