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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的十五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17 08:34:44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鹤山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刑事犯罪。认真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妨害公务、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疫情防控失职渎职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高度关注影响疫情防控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会签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刑事诉讼各项工作。

            三、依法处理疫情期间的诉讼时效问题。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对因疫情防控需要,确需中止案件审理或延长审限的,可在审限中予以扣除。

            四、正确认定合同履行责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审慎认定不能按约履行合同行为的性质,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准确适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规定,依法公平处理,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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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坚持严格司法审查标准与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兼顾重大项目建设、公共利益需求与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

            六、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及时了解辖区企业司法需求,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提振信心。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能产生的纠纷,及时提示法律风险,提供司法建议和司法指导,将司法服务关口前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七、妥善化解涉企劳动争议。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导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复工,企业以此主张劳动者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支持区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支持服务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举措。妥善审理和化解疫情期间而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保障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九、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开展工作。在保障权利人主要权利实现的同时,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对因疫情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企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助力企业恢复生机。原则上暂缓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查控、消费限制等执行措施

            十、全面优化线上诉讼服务。使用“河南移动微法院”“河南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远程视频庭审”“电子送达”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方式立案,通过网络、电话查询案件进展、查询档案、咨询法律。

            十一、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联调共治,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联调解纷效率,推动优质解纷资源共同参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相关纠纷的预防和化解。

            十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或陷入生活困境的个人,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和司法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数额,灵活采取不动产担保、保险担保等方式。

            十三、多措并举提高办案效率。依法推进书面审理,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尽量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用好网络办案平台,倡导通过网络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进行电子送达。综合运用线上查控、委托执行、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网络拍卖等手段开展强制执行行动,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在疫情防控期间也能得到实现。

            十四、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两微一站”等平台,及时发布党委和上级法院重大决策部署、疫情防控政策和疫情防控形势等权威信息,回应群众关切。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十五、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案例收集、编撰工作,通过真实案例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为促进疫情期间社会大局稳定积极贡献法院智慧。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7日

        责任编辑:刘浩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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