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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官员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仍执行首次被判滥用职权罪

          发布时间:2018-03-21 10:15:00


            1、裁定书字号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刑终482号刑事裁定书

            2、罪名: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永城市永阳花苑小区部分业主信访反映,永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阳置业)违法建设永阳花苑小区地下车库,要求其停止建设。当时,这一地下车库建设已获规划部门批准。后经有关部门协调,永阳置业愿意停止该地下车库的建设,但要求政府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

            2012年11月2日,永城市专题研究永阳花苑地下车库有关信访问题。会议形成了“关于解决永阳花苑地下车库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并于2013年3月16日以永城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文件(永城建领〔2013〕4号)的形式印发。

            会议纪要载明,为弥补永阳置业的损失,在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安全和不影响永阳花苑小区及江南世家小区整体规划、日照、美观和稳定的前提下,经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审核后,同意永阳置业建设的永阳花苑33号楼增加6层,其建设的江南世家小区2号楼增加9层,3号楼增加10层,新增加建筑不计算在原已批建筑总面积内。

            研究和印发上述会议纪要时,被告人夏某尚在其他单位任职。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夏某调任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之后,永阳置业副总经理姚某拿着会议纪要以及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找到被告人夏某,要求按照该会议纪要为永城市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新增楼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在上级领导要求按照会议纪要办理后,被告人刘某和夏某于2013年9月6日在江南世家A2号楼、A3号楼的“永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意见表”上分别签署“按照城市建设领导组文件(永城建领〔2013〕4号)要求,同意办理”“按城建领导组文件和信访案件推进会议要求,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并于2013年12月31日为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重新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擅自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筑合法化。

            【案件焦点】

            被告人夏某、刘某违法执行“会议纪要”的,如何根据在案证据定罪

            【法官后语】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作为规划单位的主要领导、被告人刘某作为规划单位的业务部门领导,其身份要求其均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夏某、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刘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刘某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夏某、刘某的行为构不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明旭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予永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夏某、刘某持原审辩解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与原审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诉人夏明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我国公务员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仍执行,被判滥用职权罪的首例典型案件,一份政府会议纪要,在河南省乃至国内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多位领导干部和企业代表“对簿公堂”,一桩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历史遗留案”,因一份违法的会议纪要闹得沸沸扬扬,最终两名官员被法院判定滥用职权罪。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样本。

            这个案例的重要意义在于:彰显了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警告那些对《会议纪要》顶礼膜拜的官员,要慎用手中的权力,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的底线;警示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法律面前没有上下级,按照违法的《会议纪要》去行事,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我们知道《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

            这起案件使我想起在前一些年,有红头文件推销烟酒的,有红头文件为违法犯罪干部求情的,如同违法会议纪要一样,都错误的运用了纪要或文件的形式,违法的运用了手中的权力,最终的结果让人贻笑大方,扭曲了市场行为,破坏了权力运行规则。违法会议纪要在国内并非个例,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法律负责的错误“官念”,但是类似行为被真正问责的却极为少见,此次执行违法会议纪要被判刑,彰显法治力量,确实能够起到示范及震慑作用。

            会议纪要,是记录会议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是权力运行轨迹的记录,更是对权力运行的一种提醒。对违法会议纪要执行者的判决,告诫意义应该让被判刑者铭记,更应为会议纪要的推动者所铭记。

        责任编辑:张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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