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22破3号之三
申请人: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3月29日,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对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目前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提请人民法院宣告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日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
经查明,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已申报确认的债务为40,740,867.05元。经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对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对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宣告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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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王 娜
审 判 员 王云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