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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用微信促调解 隔空跨省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2-08-18 16: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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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罗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调解员巧用微信平台,3天内跨省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2021年12月,邓某驾驶机动车与前方同向而行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许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马某受伤。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邓某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许某、马某不承担此起事故责任。许某出院后多次找到邓某协商赔偿事宜,均协商未果,双方矛盾不断加重。无奈之下,许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人许某向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在受理案件后,因证据材料无法明确被申请人邓某目前所在的具体位置,调解员随即拨通电话向他询问其确切地址,并向邓某及保险公司邮寄传票和证据材料。

            调解当日,许某委托自己儿子来参与调解,在认真听取其诉求后,调解员向其细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随后告知保险公司给出的调解方案及赔偿金额,并作详细解释说明,许某也表示同意保险公司给出的方案。

            可上午时间已经过去大半,被申请人邓某却迟迟未到,调解员随即拨通电话与他取得联系。电话中,邓某以自己目前在省外以及疫情防控要求为由,称自己无法到达现场。调解员便让邓某加许某微信,两人在网上进行协商,但邓某仍不同意加许某的微信,调解员随后才得知,事故发生当天,申请人许某的儿子赶到事故现场后,曾与邓某发生肢体冲突,邓某因此心存芥蒂,不愿与申请人一方进行交流。为防止矛盾再次激化,调解员让邓某加自己微信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调解员就赔偿金额等相关问题与邓某进行详细沟通,经耐心释法说理,邓某同意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员随后与保险公司代理人取得联系,告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调解,并根据三方意见做出调解协议书。至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通过微信“牵线搭桥”的方式在受理后的3天内便得到圆满化解。

            罗山法院不断开拓思路,加强对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指导工作,创新审理方式,充分借助“互联网+”平台,巧用线上庭审、微信调解等多种方式开启“远程办案”模式,努力践行“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司法便民理念,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充分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诉讼需求,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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