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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灵行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

        委托代理人易伟奇、赵亚飞,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连成,男,49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对张连成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缴纳罚款9966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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